今年的6月份,张女士通过某中介选中了一套二手房。卖方王先生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2003年10月,由于该房产的二次交易在五年内,所以王先生要缴纳的税包括5.55%的营业税。经人介绍,张女士、王先生协商通过增与的方式变更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张女士在入住半年后,屋顶和墙体就开始出现裂纹。张女士与王先生协商多次未果,由于并非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也就无法正常维权。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从表面上看,“假赠与”为卖房者“省”了很多税钱,并为买房者让了利,实际上却把买房者推入了一个有苦难言的境地。如果这套房子在买进后发生了质量问题或其他隐患,买房者就不能按房屋买卖条款享受法律保护,因为你这套房是通过赠予方式的,如果不满意可以退回,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
此外,在税收政策方面,“赠与”与“买卖”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假赠与”虽然为卖房者“省”了税,但买房者将来在卖房时就要承受本应由原来的卖房者承担的税款。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假赠与”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曾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这样,别人“赠与”你的房子,你再想卖掉时,扣除的金额就非常少,要交的税款也就非常多。